(2014)宝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福英与商丘百泰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福英,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孙福英。委托代理人孙福如(系孙福英丈夫)。被申请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孙福英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豫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提供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为此,担保人王乃兵以其所有的宝应县安宜镇苏中新村二支巷XX室房产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商丘市百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豫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王乃兵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苏中新村二支巷XX室房产权属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1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叶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