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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与彭祖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彭祖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县永嘉镇许家村,组织机构代码20370157-9。法定代表人叶松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祖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祖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