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奚兴军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兴军,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奚兴军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巢民一初字第02411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3586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