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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奚兴军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兴军,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奚兴军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巢民一初字第02411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3586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