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50号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批发市场D区特3号。法定代表人孙文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觉,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七垸村天河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胡军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武汉钢之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耀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