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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姚甫锋与沈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甫锋,沈义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169-1号原告姚甫锋。被告沈义才。在本院审理原告姚甫锋与被告沈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姚甫锋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甫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甫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甫锋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