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陵县隆盛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县隆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陵县隆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陵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产权证号为06268证下楼房及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05)字第45**号证下土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上述财产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