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道江与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江。委托代理人:丁宜江,安徽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委托代理人:李道林,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道江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以下简称奎湖学校)、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建安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道江的委托代理人丁宜江,被上诉人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陶征、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奎湖学校在原审诉称:2002年3月22日,其与合成建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校将坐落于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205国道西侧的校用门面房、教学楼、学住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交由被告合成建安公司承包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400万元;工期六个月,即2002年3月30日-9月30日。2002年4月20日,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前述工程交由陈道江施工。但陈道江对教学楼只建至二层、学住楼只建至一层,施工中途陈道江撤出;学校将剩下的工程重新发包给他人施工。后发现由陈道江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复,学校已委托相关部门评估,修复费用为527178.19元。因一直不向其提供有关施工材料,致使前述工程至今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陈道江、合成建安公司因承包工程质量缺陷项下返修责任,并承担全部返修费用527178.19元;2、协助其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3、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合成建安公司在原审辩称:其与奎湖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陈道江,即使工程存在什么问题也是由陈道江负责。奎湖学校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法院应依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陈道江在原审辩称: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但奎湖学校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奎湖学校在使用多年后才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法院应依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奎湖学校起诉的目的是拖延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3月22日,奎湖文武学校的前身芜湖市奎湖搏击武术学校与合成建安公司的前身芜湖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205国道西侧的校用门面房、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练功房、教工办公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交由被告合成建安公司即其前身芜湖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400万元;工期六个月,即2002年3月30日-9月30日。双方在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项目,对该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2002年2月28日芜湖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2年4月20日,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前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陈道江施工。陈道江依据奎湖文武学校提供的工程图实际只完成了教学楼二层、学住楼一层的施工任务。由于奎湖文武学校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陈道江中途撤场,涉案工程未能如期完工。陈道江撤场后,奎湖文武学校将涉案工程交由第三人承建后使用至今,涉案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陈道江为索要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于2008年将奎湖文武学校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芜湖中院依法委托有关单位鉴定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土建工程造价分别为283560元、172194元。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接受我院的委托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10BSA072的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教学楼上部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10BSA073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学生宿舍楼上部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10BSA072报告鉴定教学楼:“1、根据现场实测,经结构复核:一层9轴、15轴横墙及二层9轴横墙承压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一、二层墙体砌筑砂浆实测强度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2、一层墙体裂缝主要由于基础差异变形引起;二层墙体裂缝主要由于温度应力引起,实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对裂缝开展有一定影响;楼地面裂缝主要由于施工处理不当引起;三层柱预留钢筋全部被截,对后续施工有较大影响。3、墙体和楼地面裂缝均应进行加固和补强处理,其中底层墙体裂缝应进行观察,待其稳定后再进行加固处理。4、对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要求。请有资质设计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具体意见。”10BSA073报告鉴定学生宿舍楼:“1、根据现场实测,经结构复核:一层A轴纵墙承压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2、一层墙体实测砌筑砂浆强度偏低,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3、一层墙体裂缝主要由于基础差异变形引起,裂缝应进行观察,稳定后进行加固处理。4、对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要求。请有资质设计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应我院的要求,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于2012年7月20日出具的《回函》载明:“10BSA072和10BSA073报告鉴结论中除一层墙体裂缝系由于地基基础差异变形引起外,其余涉及的内容均由于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缺陷引起。”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没有相应的设计文件。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奎湖文武学校的前身芜湖市奎湖搏击武术学校与合成建安公司的前身芜湖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此,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对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向奎湖文武学校负责,但是,本案奎湖文武学校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故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只应当在涉案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涉及三个问题: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和何种民事责任。第一、关于涉案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问题。庭审查明,涉案工程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c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回函》进一步明确了涉案工程部分质量问题是由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据此,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对教学楼的一层9轴、15轴横墙及二层9轴横墙承压、二层墙体砌筑砂浆实测强度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学生宿舍楼的一层A轴纵墙承压、一层墙体实测砌筑砂浆强度偏低,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负责。(其它问题并非施工引起,无须负责,由奎湖文武学校自行负责)第二、关于涉案工程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即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虽然涉案工程没有设计文件,但是奎湖文武学校使用至今也不过十年,按照常理一幢教学、宿舍建筑合理使用年限是超过十年的。所以,奎湖文武学校于2009年起诉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要求对涉案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关于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对涉案工程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和返修制度。综观本案,涉案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且工程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承担修复责任。另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直接承担维修费用,但是,实施维修行为与承担维修费用实际上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如果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拒绝维修或维修不合格就应承担维修费用;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奎湖文武学校自身存在相当程度的过错,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关于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协助奎湖文武学校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问题。《》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完成。据此可知,我国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和《》。庭审查明,第一、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没有相应的设计文件。第二、因奎湖文武学校的原因导致被告在施工中途退场,奎湖文武学校遂安排第三人继续施工后擅自使用至今。第三、涉案工程至今没能通过验收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原审被告没有协助行为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原审被告协助奎湖文武学校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奎湖文武学校的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待条件成就时可另行协商或诉讼。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综上,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合成建安公司、陈道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奎湖文武学校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205国道西侧的教学楼的一层9轴、15轴横墙及二层9轴横墙承压、二层墙体砌筑砂浆实测强度,学生宿舍楼的一层A轴纵墙承压、一层墙体实测砌筑砂浆强度的修理至合格,如果合成建安公司、陈道江逾期没有修理或修理不合格,那么于判决确定的修理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奎湖文武学校修复费用250000元。二、驳回奎湖文武学校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合成建安公司、陈道江负担。一审判决后,陈道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偏颇,案涉建筑工程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存在理解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奎湖文武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奎湖文武学校答辩称:陈道江上诉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上诉观点不能成立,陈道江实际施工建设的工程经检验鉴定后已确认属于不合格工程,与第三人后续施工建设的工程无关联,依法合成建安公司、陈道江均应承担涉案的工程质量缺陷项下返修加固和赔偿损失的质量担保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其与合成建安公司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等条款,对工程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均具有约束力。合成建安公司答辩称:同意陈道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回函》进一步明确了涉案工程部分质量问题是由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据此,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对教学楼的一层9轴、15轴横墙及二层9轴横墙承压、二层墙体砌筑砂浆实测强度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学生宿舍楼的一层A轴纵墙承压、一层墙体实测砌筑砂浆强度偏低,不符合抗震规范要求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即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虽然涉案工程没有设计文件,按照常理一幢教学、宿舍建筑合理使用年限是超过十年的,但是奎湖文武学校使用尚不过十年,奎湖文武学校于2009年起诉合成建安公司与陈道江要求对涉案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故陈道江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上诉人陈道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江隆宝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