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民二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杨与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春,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衡民二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春(曾用名张孟秋)。委托代理人:韩志明,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杨,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五开河村。上诉人张明春与被上诉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明春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沼民二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马俐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明春及委托代理人韩志明、被上诉人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杨杨借给被告现金12000元整,当天张明春为杨杨��具欠条一张,该欠条约定2012年7月19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杨杨多次催要,张明春至今未能偿还此笔借款。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明春给付杨杨2000元整,于2014年1月15日前履行,杨杨放弃其他债权,就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明春负担。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杨建一审判员 高彦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