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董登长与刘中林、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登长,刘中林,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董登长,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刘中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1日,住成都市大邑县。被告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12栋1层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仁路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登长与被告刘中林、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登长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登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由原告董登长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