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定执民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虞美飞、徐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虞美飞,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舟定执民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被执行人虞美飞。被执行人徐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舟定商初字第1011、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作如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虞美飞名下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4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9.32平方米。5-5号、5-6、5-7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拍卖徐斌名下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5-8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5.32平方米。5-10号二层办公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