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蒋东杰与欧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杰,欧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蒋东杰。被告欧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杰与被告欧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讼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杰负担。审 判 长 张征学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守武第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