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勤祥与李太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祥,李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勤祥。被执行人李太水。申请执行人刘勤祥与被执行人李太水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太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勤祥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11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