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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宗福与被执行人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福,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青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宗福与被执行人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4日制作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青山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宗福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青山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宗福借款人民币47493元,并承担执行费6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青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山按照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青山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青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青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105元,转帐至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