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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境公路218号二区平16栋6号。被执行人: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311室。负责人:张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98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