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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乐与李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李松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乐,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上街区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908081422。被告李松林,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桧树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李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李松林已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李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粉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