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同商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柳敬辉与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柳敬辉,苏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同商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云西村同左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苏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清,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敬辉,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晋才,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苏蕾,女,系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左云县人民法院(2013)左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苏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度原告柳敬辉以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签订生产厂区、药浴中心及锅楼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当中,除了原告自己所需钢材外,原告根据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的委托对被告其它工程和赵成义承包工程所需钢材均由原告出面从大同市南郊区林海物资经销处以个人名义赊购,从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大同市南郊区林海物资经销处送往被告施工工地钢材共17次,其中由第三人苏蕾为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验收入库钢材4次计款632463.04元(168517元、141705元、163426.04元、158815元),赵成义验收使用4次计款640570.48元(181130元、169163.2元、155202.84元、135074.48元),以上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以及赵成义工程队用钢材八车共计款1273033.52元,2011年6月7日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曾经支付给原告柳敬辉10万元钢材款,后大同市南郊区林海物资经销处向原告柳敬辉主张了涉案钢材款,原告已支付该笔钢材价款。另,第三人苏蕾系古膳要道食品公司职工。赵成义系承包古膳要道食品公司工程项目工程队负责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柳敬辉承包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工程项目期间,应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之委托为其工程代购钢材,且所代购钢材价款已由原告垫付,故此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钢材款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曾经给付原告柳敬辉的10万元钢材款应当抵扣,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钢材款1173033.52元。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承包工程是包工包料,公司为原告工程垫付1191438元的材料款,应当相互折抵的意见,因双方至今未对施工工程进行最终审计结算,被告古膳要道食品公司不能证实其对原告享有债权,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第三人苏蕾系古膳要道食品公司职工,验收材料系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故不承担责任。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公司给付原告柳敬辉垫付钢材款1173033.52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柳敬辉对第三人苏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7元,由原告柳敬辉负担710元,由被告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47元。宣判后,山西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理由为:上诉人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购进钢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材料欠款。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为其工程代购钢材款,且所代购钢材款已由被上诉人为其垫付,因此该款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称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购进钢材,但在一审中其并没有否认代购钢材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应与工程款折抵,二审中否认代购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刘凤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