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邓宝金与马军、唐兰、赫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宝金,马军,唐兰,赫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邓宝金,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8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兰,女,回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赫志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硕县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兰、赫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兰、赫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赫志强在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赫志强所有的在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的存款叁万捌仟玖佰伍拾叁元整(389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行彦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次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