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姜仁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浩,姜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姜仁浩,农民。被执行人姜书忠,农民。申请执行人姜仁浩与被执行人姜书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烟牟观民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9日,该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1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书忠在烟台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埠西头支行906100100011130979492账户上的存款10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牟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