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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汪伟庆。委托代理人:王伟伟。被申请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鹤令。申请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叁级:燃气具及配套设备、汽车成套设备、建材、钢材的批发、零售。液化石油气等等。工商登记材料记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股51%)、陈炳奎(出资180万元,占股18%)、陈卫东(出资80万元,占股8%)、计浩萍(出资70万元,占股7%)、王建生(出资10万元,占股1%)、方三明(出资150万元,占股15%)投资成立。2003年2月28日,金华市商业银行与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8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间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月26日,2004年7月20日,金华市商业银行分三次共计向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后因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华市商业银行提前催收贷款,但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华市商业银行遂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2004年5月26日,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借款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27日至2005年5月26日等内容。同日,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期限届满后,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遂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6)金中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该二份判决均已生效。该两份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05)金中民执字第328号和(2007)金中民执字第321号。后该两份判决项下的债权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9月5日和同年11月3日法院分别裁定变更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为该两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截止2011年11月7日,该两案尚欠申请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债权21080136.44元。被申请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因未依法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而被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后,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0月30日因未依法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而被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浙江泛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立案受理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