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总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总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后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于2013年6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李若菡,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结婚伊始,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工作,被告不正常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导致夫妻生活困难。2013年10月4日,因二女儿生病,双方矛盾升级,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能正常工作,被告均置之不理。为解除双方痛苦,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取回原告的嫁妆。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乙,经过数年的交往和共同生活,认定能够共度一生,原、被告于××××年××月××日到晋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2013年6月4日次女李若菡出生后,更是给全家带来无尽的乐趣。可见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希望原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后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于2013年6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李若菡,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3年10月4日分居至今。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内容,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女孩李某乙、李若菡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3.原告朱某在被告李某甲家中的个人财产数量。4.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针对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述,我怀二女儿是,被告经常晚上不回家,说出去挣钱,也没有见他挣的钱,生了二女儿后,我俩经常吵架,现在我俩没有感情了。被告则辩称,原告说的情况属实,但我俩还有感情。针对第二个争议的焦点“婚生女孩李某乙、李若菡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原告陈述,两个女孩都由我抚养,让被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被告则辩称,我抚养两个女孩,抚养费由我自己负担。针对第三个争议的焦点“原告朱某在被告李某甲家中的个人财产数量”: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清单。被告则辩称,清单中的餐桌1张、餐椅4把、海尔冰箱1台是婚后买的,清单中的其他财产属实。原告对被告所述予以认可。针对第四个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均称,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餐桌1张、餐椅4把、海尔冰箱1台。原、被告均称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综合以上调查焦点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为:29寸TCL彩电1台、21寸TCL彩电1台、美的挂机空调1台、雅马哈125摩托车1辆、一、二、三式沙发1套、推拉柜、八扇柜、洗衣机1台、电磁炉1个、锅1个、梳妆台1个、衣服架1个、脸盆架1个、电视柜、茶几、被子4个、褥子2个。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为:餐桌1张、餐椅4把、海尔冰箱1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女儿,应认定原、被告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诉讼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又未发现原、被告间有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加强自身修养、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以自己勤劳的双手建造一个幸福、温馨、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