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韩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B,C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332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D。被告B。被告C。两被告委托代理人E。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D,被告B、C的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B是朋友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B因急需用钱,于2010年9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的币种皆为人民币)340,000元,之后被告B陆续还款,至2012年9月14日,尚有253,300元没有还清,被告B再次立下借据,约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70,000-80,000元,余款于2013年底前还清。之后,被告B陆续还款35,800元,但是至今仍有217,500元未能归还,原告催讨无着,只能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B归还217,500元,由于被告C原系被告B的妻子,借款时双方没有离婚,因此上述借款应当由被告B与被告C共同清偿。被告B辩称,借款的形成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指B)合作购买一部车辆,后因为经营不善,由被告一人经营,被告要退钱给原告,所以形成了2010年和2012年的这两张借条。现在被告也认可借款,但是由于被告目前经济条件困难,难以在短期内归还,如果原告让掉部分债权,被告打算在三年内还清。被告C辩称,被告(指C)与B原系夫妻,但是早在2009年双方已经分居,原告的借款,被告并不知情,B借款之后,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2012年6月,双方登记离婚。因此,原告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B是朋友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B因急需用钱,于2010年9月向原告借款340,000元,被告B立下借据。之后被告B陆续还款,至2012年9月14日,尚有253,300元没有还清,被告B再次立下借据,约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70,000-80,000元,余款于2013年底前还清。之后,被告B陆续还款35,800元,余款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C和B于2012年6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B立下借据,从借据的内容来看,明确地证明了被告B和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C作为被告B的配偶,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B和C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C共同还款,本院亦应予支持。根据借条的内容,253,300元中的80,000元应当在2012年底付清,80,000元中的35,800元已经归还,剩余的173,300元,虽然没有到期,但是,被告明确表示在2013年底无法归还给原告,因此,本院对于未到期部分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217,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3元,由被告B、C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某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