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段志维、刘同山、田运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段志维,刘同山,田运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贾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省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法定代表人:段志维。被告:段志维。被告:刘同山。被告:田运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段志维、刘同山、田运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