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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智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智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50号罪犯张智坤。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坤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