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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伍万智诉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万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雅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万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马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伍万智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伍万智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案件诉讼费。后本院再次通知伍万智交纳案件诉讼费,伍万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宇名代理审判员  周玉蓉代理审判员  刘入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