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迪诉被告徐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迪,徐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黄某迪,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伟,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迪诉被告徐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黄某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迪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