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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迪诉被告徐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迪,徐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黄某迪,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伟,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迪诉被告徐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黄某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迪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