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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久雨、张志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久雨,张志江,张永恩,孟学,孙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曹久雨。被告张志江。被告张永恩。被告孟学。被告孙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久雨、张志江、张永恩、孟学、孙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维丽审判员  于东镇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