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久雨、张志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久雨,张志江,张永恩,孟学,孙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曹久雨。被告张志江。被告张永恩。被告孟学。被告孙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久雨、张志江、张永恩、孟学、孙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维丽审判员 于东镇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