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曾玉萍与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萍,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曾玉萍,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一初字第133号、(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994.49元;扣留、提取其他合法收入730994.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史成奎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