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仲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销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仲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华,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仲明。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仲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仲明已主动向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潇潇人民陪审员 银 晓人民陪审员 刘学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盛海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