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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冷长海、朱凤云与冷明伟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1号原告原告朱凤云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长海、朱凤云与被告冷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长海、朱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00元,减半收取4410.00元,由原告冷长海、朱凤云负担。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