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冷长海、朱凤云与冷明伟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1号原告原告朱凤云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长海、朱凤云与被告冷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长海、朱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00元,减半收取4410.00元,由原告冷长海、朱凤云负担。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