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