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李斌与董永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董永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斌,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董永升,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董永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文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