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士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张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浩,农民。被执行人:张士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士保在定远农商银行年家岗支行账号为10×××16账户存款2450元,并冻结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