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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李保华��男。被告:李林,男。原告李保华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华、被告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华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商定,被告借原告现金3.8万元,月息2分,借期2个月,违约金每月1000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任何承诺,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商谈还款事宜,但被告均已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本息,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万元,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李林辩称,欠钱是事实,暂时没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李林向原告李保华借款3.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主张被告李林欠原告李保华借款3.8万元,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保华借款3.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