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与周立波、张云飞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周立波,张云飞,朱凤花,张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609号原告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陈社平。委托代理人毛建国,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波,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告张云飞,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朱凤花,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某某,男,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立波、张云飞、朱凤花、张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岚代理审判员  杨婷人民陪审员  陈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