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国忱与康子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忱,康子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杨国忱,河北省承德市人。被告:康子江,河北省承德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忱与被告康子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杨国忱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