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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邹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邹文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230号罪犯邹文,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因被告人邹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邹文的部分上诉,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邹文犯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邹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原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邹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邹文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邹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