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洪柱与马占宏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洪柱,马占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康洪柱。被申请人马占宏。申请人康洪柱与被申请人马占宏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康洪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占宏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占宏所有的牌号为冀HFK6**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看护,可以使用,但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毁损以及用作抵押、担保、质押等可能导致车辆权属变更的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康洪柱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