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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海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郎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