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高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石高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无业。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2日11时55分,被告人于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五十铃轻型普通货车,在307国道中石化加油站处由南向北进入307国道准备左转弯掉头时,与付金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相撞,致付金才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付金才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现被告人于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告人于某供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指挥中心证明:2013年11月12日11时50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一男子用手机131××××6298报警称,和平路东三环往西走半公里,我开着货车跟骑三轮车的人撞了。有被告人于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简项信息、小型汽车冀A×××××车辆信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为证。有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为证。有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所写刑事谅解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