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立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国元与被申请人刘元申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元,刘元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立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张国元,男。被申请人:刘元申,男。申请人张国元与被申请人刘元申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元申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是XX房屋和XX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国元已向本院提供了XX所有的位于XX房产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元申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是XX房屋和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张国元已向本院提供了XX所有的位于XX房产做为担保。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长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