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井研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井研县王村天宫酿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梅,井研县王村天宫酿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井研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王春梅,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井研县王村天宫酿造厂,地址:井研县王村镇。负责人:常文杰,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诉被告井研县王村天宫酿造厂、常文杰、李红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井研县王村天宫酿造厂在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春梅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鄢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