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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伍某。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