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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俊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俊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10时30分许,因被告人高俊齐不满西华县工业区建设工程队拒绝使用其铲车施工,遂窜至西华县皮营乡二中后侧工业园区建设工地将正在路边休息的铲车司机邢雪山打伤。经鉴定邢雪山本次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俊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俊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10时30分许,因被告人高俊齐不满西华县工业区建设工程队拒绝使用其铲车施工,遂窜至西华县皮营乡二中后侧工业园区建设工地将正在路边休息的铲车司机邢雪山打伤。经鉴定邢雪山本次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高俊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邢雪��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俊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雪山陈述,证人徐彬、殷可超证言,徐彬、殷可超辨认笔录及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周口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人高俊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俊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