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大平、方禄云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大平,方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省竹湖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1144721-1。法定代表人黄勤,男,局长。被执行人杨大平,男,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禄云(系杨大平妻子),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大平、方禄云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该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杨大平、方禄云夫妇于2013年4月30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杨大平、方禄云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6616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7月18向被执行人杨大平、方禄云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杨大平,方禄云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二、被执行人杨大平、方禄云夫妇必须在本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禄审判员 方光友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