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加良与被告周四才等七人排除妨害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加良,周四才,周三万,周海亮,周三友,周作兵,周文忠,周继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重字第1号原告周加良。被告周四才。被告周三万。被告周海亮。被告周三友。被告周作兵。被告周文忠。被告周继法。本院在重审原告周加良与被告周四才、周三万、周海亮、周三友、周作兵、周文忠、周继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加良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加良承担。审 判 长 罗明勇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