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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加良与被告周四才等七人排除妨害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加良,周四才,周三万,周海亮,周三友,周作兵,周文忠,周继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重字第1号原告周加良。被告周四才。被告周三万。被告周海亮。被告周三友。被告周作兵。被告周文忠。被告周继法。本院在重审原告周加良与被告周四才、周三万、周海亮、周三友、周作兵、周文忠、周继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加良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加良承担。审 判 长  罗明勇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