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与杜世楷、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负责人牟卫平,责任。被告杜世楷,男,生于1966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与被告杜世楷、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