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保华与被告李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华,李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保华,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运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华与被告李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