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商初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泉林与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泉林,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705-1号原告刘泉林,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姣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原告刘泉林与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泉林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泉林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刘泉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