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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一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被告郭小培、麻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郭小培,麻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2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地址:济源市宣化大街步行街��。负责人赵广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应东、颜凡州,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郭小培,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被告麻旭东,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被告郭小培、麻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小培、麻旭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韩永政于2010年12月25日向其借款50000元,被告郭小培、麻旭东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韩永政归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金5827元及利息至今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827元及��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一份,证明韩永政、张艳芳在其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2月25日,借款利息为年息15.3%。如未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加收5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韩永政归还本金44172.5元及2011年12月19日前的利息,剩余本金5827.5元及利息未归还。2、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证明韩永政、张艳芳作为借款人,被告郭小培、麻旭东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本院认证如下: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2月25日原告与韩永政、张艳芳及二被告签订了小���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韩永政、张艳芳夫妻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2月25日,利率为年息15.3%,被告郭小培、麻旭东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韩永政夫妻二人提供了5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韩永政归还借款本金44172.5元及2011年12月19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5827元及利息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告与韩永政、张艳芳及二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韩永政、张艳芳夫妻二人提供借款后,韩永政、张艳芳夫妻二人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韩永政、张艳芳夫妻二人未偿还原告本���5827元及利息,被告郭小培、麻旭东对韩永政、张艳芳夫妻二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郭小培、麻旭东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逾期后按年利率22.95%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小培、麻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借款本金5827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0日起按年息15.3%计算至2011年12月25日止,从2011年12月26日起按年息22.9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康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