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多伟,朱正东,殷帮霞,任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田多伟,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正东,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殷帮霞,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任路贵,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田多伟与被执行人朱正东、殷帮霞、任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正东、殷帮霞、任路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正东、殷帮霞、任路贵于2013年4月10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正东、殷帮霞、任路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正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C7幢3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肥东100201**)。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